为什么这个逻辑等价陈述是正确的?
f ∨ g ∧ h ≡ (f ∨ g) ∧ (f ∨ h)
我制作了下面的真值表,这个陈述不成立——它不是逻辑等价的。不过,根据练习来看是这样的。
f ∨ g ∧ h
:
(f ∨ g) ∧ (f ∨ h)
:
仔细看看等价的表示方式:
左侧没有括号,右侧有两个括号,指定首先要评估的析取。
如果
这是传统的逻辑运算符优先级,则两对括号都是可有可无的。
如果“从左到右”评估是常规的,则第一对是多余的:约定实际上是“合取”之前“析取”(并且等价性被正确地表示并且是冗余的)。
因此,如果正确的话,第一个表中的 f ∨ g 列并不重要。
f ∨ g ∧ h
f ∨ (g ∧ h),表格中的值适用于 (f ∨ g) ∧ h
。